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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有五大调整
省交通厅详解调整原因
目前我省建成通车的3163公里高速公路,全部属于收费公路。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今年4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将实行新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原收费标准相比,新的收费政策有哪些比较大的调整?为什么这样调整?省交通厅作出解释。
调整一:取消部分客车的月票优惠
1999年,在当时我省高速公路营运客车普遍车型老旧,规格较低的情况下,为加速我省运力结构调整,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经省物价局批复同意,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营业性客车通行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交财[1999]185号),规定:对三类客车中的高级车型实行月票折扣计费,运行线路100公里以内的折扣20%,100—200公里的折扣30%,200公里以上的折扣40%。文件发布后至2002年,有省内部分大型运输公司的近200辆车享受了这一优惠,2002年后未再新增享受折扣的车辆,这一范围保持并延续至今。2004年停办月票实行记账卡后,这部分车辆的记账卡仍按原折扣计费。本次收费政策调整,鉴于目前高速公路营运客车基本上都已更新换代为高级大型客车,对高档客车折扣计费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因此取消了对这部分客车折扣计费的优惠政策,4月1日起,原先享受这一政策的车辆将全额缴纳通行费。
调整二:取消二类客车按一类收费优惠
1998年我省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由于当年的调价不仅调整了价格标准,同时还调整了车辆分类标准,致使当时11—19座的客车提价幅度达到了近100%,调价后社会反响较大。为此,经省物价局批复同意,省交通厅又专门下发文件,规定二类客车暂按一类车收费。本次收费政策调整,车型分类执行了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行业标准,并在此分类标准的情况下重新核定了车公里的价格标准,因此对二类客车的优惠政策已无必要,4月1日起,将取消二类客车按一类收费的政策。
调整三:车辆分类六类改五类
本次收费政策调整,车型分类将按照交通部部颁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执行。
具体分类如下:
类别
车型及规格
客车
货车
第1类
≤7座
≤2t
第2类
8-19座
2t-5t(含5t)
第3类
20-39座
5t-10t(含10t)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第5类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于2003年颁布,此前车辆分类标准均由各省自行规定,标准不统一。该标准的颁布旨在统一各省的车型分类,使各省的收费标准具有可比性,并为区域联网收费奠定基础。标准颁布后,交通部下发了《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JT/T489—2003标准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收费公路车型分类进行调整和统一,并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调整后的车型分类标准重新核定本辖区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此次收费政策调整将原先的六类车型改为五类车型,是对交通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调整四:关于U型车收费
原先的U型车收费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没有物价局的文件规定。二是按时间计费时,车速的设定是根据1994年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行驶速度50公里/小时,2004年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最低行驶速度调整为60公里/小时。三是按时间计费时金额上不封顶,不尽合理。此次收费政策调整,U型车收费问题有了省物价局的明文规定;将时间计费时的车速参数调整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60公里/小时;按时间计费的金额上限在程序中设定为路网内最远收费站到本站的两倍费额,从而完全解决了原先U型车收费存在的三个问题。
调整五:农产品“绿色通道”享有优惠
2005年省交通厅《关于落实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鲁交财审69号)规定:对整车并合法装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降低一个车型收费。本次收费政策调整将从4月1日起,对货车实行按吨公里计重收费,并同时保留车型收费的模式,以便在计重设备损坏或其他不宜实行计重收费的时候仍能按车型实施收费。4月1日起,对于整车并合法装运鲜活农产品、通行指定车道的车辆,采用按车型收费的模式,降低一个车型收费。对于混杂装运、或者超限运输的装运鲜活农产品及不通行指定车道的车辆,一律按普通货车,实行按吨公里计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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